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
姓名贾杰
季方轶
区别
一立法背景不同
二立法体例不同
三立法内容不同
四语言方面差别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丙申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贵族)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立法背景不同
法国民法典的背景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启蒙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成文法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它的制定处于个人主义民法阶段,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
德国民法典的背景
德国民法典成文于20世纪初期,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它处于自由主义向垄断主义的过渡时期,是在容克贵族与资产阶级妥协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的。当时德国的统治阶级(软弱的资产阶级和当权的容克贵族阶级)与法国大革命后新上台的资产阶级不同,没有法国资产阶级对于一部新法典的迫切需要,因为他们并不希望通过制定民法典去实现社会的变革,也不想去改变私法方面的社会关系,德国统治阶级只想通过民法典同一各邦的法制,以加强帝国在政治上的统一。(守成而不是革新)
二立法体例不同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编撰,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两种立法体例简要介绍
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
我们所使用的一切法,或者涉及人,或者涉及物,或者涉及诉讼- 盖尤斯《法学阶梯》
据此《法学阶梯》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发展:1。公元533年东罗马帝国皇帝命令重新编纂了《法学阶梯》,以取代盖尤斯《法学阶梯》,尽管其内部有所不同,但依然遵循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分式体系
2: 11世纪末12世纪初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重新唤起西欧学者兴趣,此时的注释法学派仍然沿用三分式
3: 12世纪末以及此后的评释法学派逐渐将其改造为人法-物法-债法
4:《法国民法典》遵循人法-物法将物法一分为二即物的归属与物的取得
5 :19世纪中期以来欧洲、拉丁美洲、北非诸国相继编纂民法典,大多沿用继承此体系。
潘多克顿(吞)体系
潘德克吞(Pandekte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Pandecta。而Pandecta,是指《罗马法大全》(《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将此《学说汇纂》加以体系化的法学,称为潘得克吞(Pandekten)法学,其所创立的体系称为潘得克吞体系(Pandekten System)。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学者所建构的民法学体系,以及依该民法学体系而创制的各民法典,称为近代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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