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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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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局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市财政局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财监局(含监督棵)、非税局(含票据中心)、开行项目办、省信用担保公司赣州分公司。
局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单独核算、帐务统管”的财务管理原则,各项财务活动须遵守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统一领导。局属单位与机关各科室的财务活动均在市局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机关财务室)统一管理。
分级审批。各项财务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即:经费支出5000元以下由分管局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审定批准。
单独核算。局属单位可在银行开设1个账户,配备1名出纳(由本单位人员兼任)。
帐务统管。局属单位帐簿单设,由机关开机负责会计管理工作及日常核算职责。
局属单位应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报市局审核批准后执行。收入项目应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业务费收入、其他收入等;指出项目包括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工作需要发生的各项资金开支。
局属单位安排、使用各项资金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努力降低一般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财务报表每季度报分管局领导、每半年报局长审阅。
局办公室(机关财务室)要切实加强对巨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和指导,巨监督科要加强对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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