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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3个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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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部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公司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指挥部讨论决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车间主任报告,车间主任要及时向生产厂长报告,生产厂长要将事故隐患报公司,公司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二章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区域内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与受理。 
第六条 在本公司区域内,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书面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举报。
 
第七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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