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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