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
“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为有效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形成“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约束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一、各级各单位党政正职不直接具体分管以下五项工作:
1、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
2、不直接分管财政财务工作;
3、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4、不直接分管行政执法工作;
5、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二、由各级各单位党政正职提名,经集体研究确定具体分管干部人事、财政财务、物资采购、行政执法、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副职,各县(市、区)、乡(镇)报上一级纪委、组织部门备案,市直各单位报市纪委、组织部门备案,县(市、区)直单位报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备案。分工确定后,除干部人事变动和职务调整外,一般一年内不得调整,同时每两年应进行一次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重新调整分工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三、各级各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地、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同时作为本地、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不直接分管的干部人事、财政财务、物资采购、行政执法、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要抓好统筹管理,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对以上五项工作分管副职履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各级各单位要经过充分论证和集体研究,确定本地、本单位干部人事、财政财务、物资采购、行政执法、工程项目建设五项工作分管副职的职权范围,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民主决策相关规定,确保直接分管五项工作的副职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事,正确行使职权。
五、各级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明确本地、本单位“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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