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园林化单位评审办法和
标准》的通知
赣建字[2008]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南昌市园林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单位对庭院园林绿化建设管护积极性。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全市园林单位占60%以上”的要求,为规范园林化单位申报和管理,促进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省建设厅经商省绿委办,组织专家对《江西省园林化单位评比表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园林化单位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江西省园林化单位评选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江西省园林化单位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省设市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并符合《江西省园林化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均可申报“江西省园林化单位”。
二、申报程序
1、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单位绿化平面规划设计图、园林绿化建设汇报材料、申报表(样表附后)。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2、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单位,排序上报省建设厅。辖县、区五个以下的设区市每年上报最多不超过5个单位,辖县、区五个以上的设区市每年上最多不超过10个单位。
3、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设区市上报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评议。
4、经专家实地考核符合《江西省园林化单位评选标准》的,由省建设厅审定后命名表彰。
三、具体要求
1、江西省园林化单位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7月31日。
2、江西省园林化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对复查达不到《江西省园林化单位评选标准》要求的,经省建设厅审定后,取消
“江西省园林化单位”称号。
3、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具体负责江西省园林化单位评选工作。
附件二:
江西省园林化单位评选标准
一、管理制度(10分)
1、模范遵守国家和省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违规现象发生;
2、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
3、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4、单位内经常性地开展宣传绿化、美化环境的活动,居民爱绿护绿意识强。
二、规划设计(10分)
单位总体规划布局合理,园林设计水平高、景观效果好;
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位详细规划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建设。
三、绿化建设(30分)
1、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总用地面积设区市一般要求在20000平方米以上,县(市)一般要求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2、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规范,乔灌花草相结合,色彩丰富,层次效果好,季相分明,密度合理,单位内植物物种不少于30种;
3、单位内绿地功能齐全,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完整绿化体系。单位绿地绿化率达到100%,无绿化空白点;
4、积极开展层顶绿化和墙面垂直绿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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