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瓦厂安全检查表
工艺装置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标 准 依 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生产工艺一般规定
1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2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3
工艺方案和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产品方案、设计规模、原料和燃料性能以及建厂条件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
《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1)条
4
应采用有利于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烧规》(2)条
5
在满足成品与半成品的质量要求下,应减少工艺环节,缩短物料运输距离。
《烧规》(3)条
6
应选择生产可靠、环境污染小、能耗低、管理维修方便、节省投资的工艺方案和设备。
《烧规》(4)条
7
附属设备的选型应有一定的储备,同类附属设备宜统一型号。
《烧规》(5)条
8
工艺平面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结合地形、地质和运输的要求。
《烧规》(1)条
9
工艺布置应与相关专业的要求相协调,并宜留有合理的发展空间。
《烧规》(2)条
10
车间工艺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综合确定,并应在平面和空间布置上满足施工、安装、操作、维修、监测和通行的要求。
《烧规》(3)条
11
主要设备或需检修的部件较大时,应设置机械化水平较高的检修设备。在大型风机、大型破碎机、轮碾机、挤出机等设备上方应按照所需检修部件的重量和厂房空间条件设备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单轨小车或其他形式的起吊设备。
《烧规》(1)条
12
起重设施的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或需同时起吊的组合件重量确定。
《烧规》(2)条
13
起重机的轨顶标高及其他起吊设施的设置高度应满足起吊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
《烧规》(3)条
14
厂房设计和设备布置应考虑维修用起重设施的运行和物件的起吊空间。
《烧规》(4)条
15
根据不同设备的安装维修需要,应设置检修平台或留有安装检修需要的空间、门洞和设备外运检修运输通道。多层厂房,各层同一位置应设吊装孔,并在顶层加装起吊设备。孔的周围应设活动栏杆。
《烧规》第
(5)条
16
露天设备可不设置专用起吊设施,检修时可根据设备情况采用临时起吊设施。
《烧规》(6)条
17
未设置起吊装置的小型设备上方应设有吊钩、起吊孔等方便检修的构件。
《烧规》(7)条
18
物料运输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烧规》(1)条
19
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高于实际最大输送量,其富余量宜按不同输送设备及来料波动情况确定。
《烧规》(2)条
20
粉料输送设备的转运点宜设置除尘装置,下料溜管应减低落差。粒状物料的下料溜管应增加耐磨内衬,并采取降噪措施。
《烧规》(3)条
生产工艺方案
1
采用硬塑挤出和半硬塑挤出成型方式时,生产工艺宜采用一次码烧工艺方案。
《烧规》(2)条
2
工艺方案设计应流程简洁、流畅,避免物流、人流交叉。
《烧规》
3
生产线设计应按照经济适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机械化程度,提高自动化水平。
《烧规》
原料处理及陈化
1
原料处理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工厂资源情况、矿山开采、外部运输条件、厂区地理位置以及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烧规》
2
原料处理系统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物理需求量、工作制度以及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
《烧规》
3
含水率高的物料宜先堆积储存后再进行处理。
《烧规》(1)条
4
软质原料宜采用轮碾机、对辊机等进行湿法处理。
《烧规》(2)条
5
硬质原料应按照产品要求采用多级破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设备前得加料斗容量应根据破碎
机规格、加料方式、加料时间等确定。加料斗应装设固定箅板。
2) 破碎设备处理出料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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