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是生命之源,也是医疗抢救中不可缺少的特殊物质,其功能和作用是药物所不能取代的。随着血液传染病的出现和流行,因输血而感染相关传染病的病例越来越多,对人们健康的危害甚大。
第一节概述
一、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概念
(一)血液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或成分血。
(二)血液制品:
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质品。
(三)原料血浆:
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二、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 基本法律原则
(一)救死扶伤、保障临床医学需要的原则
(二)保障献血员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的原则
(三)集中管理、统筹分配血液资源原则
献血法制建设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全国血站工作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血站基本标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
无偿献血
1、定义
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2、对象
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世界卫生组织 18~65 日本 18~65新西兰 16~65 加拿大 18~65韩国 16~65 德国 18~65澳大利亚 16~65 南斯拉夫 18~65尼泊尔 15~55 瑞士 18~60美国 17~65 英国 18~65 塞内加尔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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