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土地合同
甲方:
乙方: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己拥有的高桥——子午镇公路的,高桥向东约300米路南的一块土地转租给乙方有偿使用并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用地面积为亩分(实际丈量),其中东西宽
米,东南北长米。
二、用地年限为三十年,即从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至二0四0年六月十八日。
三、补偿金:每亩每年租金1400元整,共年折合租金为元,在此租金的基础上每整三年上调一次,上调率为13%。
四、付款办法:每年度付款一次(从每年六月十八至次年六月十八日为一个年度),每年度初一个月内付清本年度内租金。
五、甲方提供乙方水源、电源、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收费标准与村民同等,同时协助乙方对水、电源的接引事宜,若因接引不成而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生活,其损失及一切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可在租用土地上建设办公、仓储、加工、营业、生产、生活等一切建筑设施,甲方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阻挠,否则由此造成并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合同租期届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同的意向,在相同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用的权利,如无继续合作的意向,乙方应在撤出的同时恢复甲方原可耕地使用性或协商酌情
给付乙方房屋及设施损失后撤出。
七、乙方在经营不景气时,有转让或局部转让使用的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八、合同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变动,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双方应向征地方各自索赔自己的损失,乙方的一切建筑及附属物统一由乙方索赔。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人: (签章) 法人: (签章)
201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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