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处职工管理制度
前言
为了保障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求每位职工必须具体了解和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完善单位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内部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违章可究,指导职工遵纪守法,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所有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的职工;
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招聘录用制度
1、因环境卫生管理处系城市管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所有新招聘岗位原则上应尽量采用劳务派遣形式,即所需招聘岗位职工与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并由市劳动事务代理中心依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至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如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需职工与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的,应逐级报环卫处主任审批。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以环境卫生管理处及其下属各部门的名义,与任何第三人形成用工关系。
2、各部门如需招聘职工,由各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将所需招聘岗位的具体情况、人数及招聘要求予以注明。
3、办公室经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审批。
4、分管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招聘,所需岗位的部门负责人可参与面试。
5、招聘所需职工后,由办公室联系市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及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三章薪酬制度
1、职工薪酬结构分为基本工资、考勤奖两部分。
2、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3、单位每月20日前(含)支付职工工资,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4、单位不克扣、拖欠职工薪酬,但因财务结算或银行转账等造成延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5、如对当月薪酬有异议,应当自薪酬发放之日起三日内向财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单位已完全结清薪酬。
第三章考勤制度
1、各部门具体工作时间详见本管理制度附件1,日后如因工作需要,需变更或调整具体工作时间,由办公室另行下发通知。
2、单位实行规范的考勤制度,各部门由相关负责人或指定专门人员对所属部门职工进行考勤管理,每月将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后,报财务部门作为计发职工薪酬的依据。
3、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单位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补休、调休或额外支付加班费用等方式保障
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假期制度
(一)事假
1、职工因私人事务导致不能上班时,可以申请事假。
2、事假不发薪。
3、事假以半天为单位,应至少提前半天填写《事假申请表》。1天以内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逐级报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事假报办公室备案。
4、职工申请事假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时,应在事发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并于假后上班时当即补办请假手续。
5、职工申请事假应当提供相关证明,特殊情况下无法提供证明的,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6、凡事假未经批准或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以及编造理由、提供虚假证明的,一律视为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7、非编制职工发生事假当月累计3天以内,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和1个月考勤奖;,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和3个月考勤奖;累计10天以上,当月不发薪。
8、非编制职工发生事假全年累计10天以内,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和6个月考勤奖;,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和12个月考勤奖;累计超过30天,不予批准并可解除劳动合同或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事假全年累计天数和当月累计天数重叠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二)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申请病假。
2、病假以半天为单位,应至少提前半天填写《病假申请表》,1天以内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分管主任审批,3天以上逐级报主任审批,3天(含)以上病假报办公室备案。
3、职工突发急病不能提前办理请假申请时,应在事发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并于假后上班时持病历等医疗资料当即补办请假手续。
4、职工申请病假,应提供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病历原件、复印件及病假证明。
5、职工病假发生未经批准或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情况,发生编造病情、未能提供有效病历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况,均视同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6、职工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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