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新区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召开会议并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二) 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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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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