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
第一讲民法学习方法
2018年4月
民法学习方法
“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及由此而生的教、学难度
解决之道:
将复杂的理论问题简单化,
从日常生活事例(要求精准)出发思考,
先寻求基本理解和领会,
最后于民法各部分学习完毕后再
融会贯通。
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急,授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
——老子
(一)系统方法
在法学诸学科中,民法是体系化程度最强的分支,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既见树木,也见森林!寻求每一个概念、规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系统方法以逻辑判断为基础。逻辑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基础。——以所谓“提取公因式”为例。
学习目标——你要成为怎样的“法律人”?
(二)价值判断方法
对于民法规则,必须知其然同时知其所以然
价值判断的层面:
民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如私法自治、诚实信用等
每一具体规则背后所体现的立法价值判断(以善意取得为例)
价值判断是法律生命之所在。只讲逻辑,不讲价值判断,行不通。二者缺一不可。
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并非“科学”)
价值法学对概念法学的超越
仅有价值判断(公平衡量)也不行:法律确定性(安定)的价值
价值判断(尤其是上述第2个层面)并非什么高深的东西,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要诉诸我们的直觉(对公正的认知)基本可以得出合理结论。
逻辑判断的结果决不应该违背“常理”,除非后者恰恰是立法所刻意要改变的
(三)民法思维的养成
案例1:某甲在一小区道路(竖有收费牌)旁停车,收费员要求按每小时2元缴纳停车费;甲认为,此道路归小区业主共有,停车管理部门无权收取费用,故拒绝交费。在停放10小时后,甲将车开走,拒付停车费。后查明,该道路为市政道路,该收费单位是北京市政府指定收取停车费的北京市公联顺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问:停车公司能否向甲收取20元停车费,该案应适用什么法律?
案例2:甲以5万元出卖古画于乙,乙付款后甲再次将该画以8万元出卖于丙并立即交付,问:乙能否向丙索回该画?
法官如何裁判案件?
民法的根本问题是法律适用问题——“找法”
“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谁可以向谁提出什么主张?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四)关于民法的理论与实践
民法学属于所谓“实践法学”,法律适用任务(裁判功能)是其基本使命
法学教育的困惑——培养目标:“学术型、研究型人才”?抑或是“实用型人才”?
虚假问题!
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之间决不存在鸿沟
民法上没有所谓纯理论问题,任何理论问题都需要具有法律适用层面的价值(规范的理解也是如此)
以悬赏广告法律性质问题为例
法官的“说理”义务(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直接运用)
法律规范的“意义”如何?——法律解释的问题
所谓“应然”与“实然”——透过(运用合理的法学理论)解释规范,使其获得最合理的“意义”,并予以适用。法律的进步与合理化并不总是需要修改立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认知
一、“民法”的语源
非中国本土自产(中国传统文化缺乏产生“民法”的社会基础),系移译至西方。
源自古代罗马法的ius civile;
罗马法将全部法律区分为“万民法”与“市民法”,后者指适用于罗马市民(国民)的全部法律,后也用来指称法律中私法的部分。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市民法大全》与《教会法大全》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与市民法
法国大革命后的民法:适用于全体国民的、无身份差异的法。
市民法=私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80年代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
平等主体(私法上的主体)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私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交往关系
何者更为重要的问题
试图对“民法”下定义,这是一种十分愚蠢的想法。
三、民法的私法属性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古代罗马法明确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乌尔比安:这一研究的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帕比尼安:公法不得为私人协议所修改
当代的区分标准
利益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隶属说(隶属关系与平等关系)
主体说(公权力主体与私主体)
确认民法之私法属性的意义
公法是决策受约束的法,私法是决策自由的法——私法自治!
私法主体的动机是一种禁忌
古代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它们的洞察力真是不可思议!。
四、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一)形式民法
以《民法》或《民法典》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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