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省纪委《关于推进高等学校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省委教育纪工委《关于推进高等学校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并进一步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健全完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和以其他融资方式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校物资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物资采购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诚信和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四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本校成立建设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建设采购中心、党委、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建设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审定本校建设采购规章制度;
2、审定参与本校建设采购的采购及招标代理机构;
3、研究决定本校建设采购的政策和重大事项。
4、对采购工作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六条本校建设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建设采购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校的建设采购规章制度,并按制度和政策规范所有建设采购行为;
2、管理、组织、实施本校建设采购的具体工作;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本校各院(系)、处(室)及各二级教辅、后勤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初审论证。
1、项目负责人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科级以上职务的负责人担任、对中心和本单位签署采购计划的负责人双重负责,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执行。
2、业务主管部门:学校教学、教辅、科研单位的实验仪器物资设备归口教务处和科研处;二级学院(系、部)办公设备归口教务处;学科建设费采购设备归口研究生处;外籍专家及留学生采购物资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家具及设备归口校长办公室;基建、维修工程及所属材料设备归口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期刊资料归口图书馆。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物资采购论证及计划指标控制审批工作,审批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采购,审批内容包括采购物资选型、技术指标、数量、金额、经费来源及补充建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审批内容负责。凡涉及校内整体资源的平衡和有效配置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和协调,资金计划及落实由财务处负责和协调。
3、采购小组:按照已批准的采购计划,可就每一单项采购计划组成专项采购小组。小组组成人员及采购的组织方式由中心负责,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采购计划
第八条本校所有的物资采购活动,不论资金渠道,都要纳入财务预算,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第九条各采购单位应在年末做好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集中论证,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报主管校领导审查签批后,由后勤与衡意见,财务处提出资金平衡落实意见,
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校务委员会批准。没有通过论证和审定批准的采购项目不列入下年度本校物资采购计划。
第十条采购计划经批准后,由中心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具体采购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属于委托采购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属于本校自行招标采购的,由中心组织采购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对因特殊情况或临时重要需求而未列入年度的计划建设采购项目按前述规定程序进行补列,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项目实行“刚性计划、预算控制、合理配置、节约办事”的原则。对不同单位有共性需求的物资材料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外,尽量统一标准配置,以便平衡资金和争取批量优惠采购。
第四章采购范围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利用学院预算内外资金和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购置的下列各类物资:
1、教学、科研和办公用的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
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本校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
3、大宗物资,包括采暖用煤、办公用品、图书、教材、电脑耗材、劳保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实验材料、化学试剂等;
4、经建设采购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应该纳入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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