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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员联系人工作条例(暂行)》.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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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员联系人工作条例(暂行)》
单位会员联系人是连接协会与各单位之间的桥梁,在促进行业发展和本单位的公关事务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加大我协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力度,提升会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凡正式加入我协会的单位会员都应设立联系人一名,负责本单位与协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络。
联系人确定后,履行登记手续,在会员管理部建立联系人档案,并接受岗位培训。
联系人应该熟悉联系人的工作范畴,明确职责,确保本单位与协会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工作联系。
如联系人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安排继任者交接工作,并通报会员管理部;重新履行登记手续,建立档案,接受岗位培训。
联系人应具备工作主动、反应灵活、善于沟通、有责任心等基本条件,可由行政经理、人力资源经理或总裁秘书担任。
具体工作职责:
及时、准确传达协会信息和工作意图,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协会询问;
(二) 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服务需求,如:入会咨询、专业培训、业务合作等;
(三) 负责提供本单位的新闻消息,善于利用协会的“中国公关网台,发布本单位涉及企业战略、人事变动、业务动态、招聘迁址等信息;
向协会推荐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成果的优秀论文及文章;
负责协调本单位落实协会部署的主要工作和行业活动,如: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大会、案例大赛、行业调查、会员讲座、公关沙龙等;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单位年度会费缴纳工作。
第七条上述条例的解释权归会员管理部,本规定由2008年1月1日起公布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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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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