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自然人
【目的和要求】自然人即生物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重点和难点】本章着重介绍我国民法中的自然人制度,以及在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所出现的自然人参与商事活动的特殊形式——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重点问题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自然人的户籍、住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方法和手段】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第六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七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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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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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承担
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
统一体
产生的自然性、享有的普遍性:是自然人生存的资格,是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资格的平等性:人人平等,民法赋予生而有之且无差别。
内容的统一性:既是权利能力,又是义务能力。
能力的不可转让性: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
范围的广泛性:涉及其存在和发展的一切方面。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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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胎儿利益的保护
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1)凡活体出生的胎儿,在出生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总括)
(2)胎儿在某些事项上视为已出生(个别)
(3)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绝对)
出生:离开母体且有生命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登记为准;没有户籍登记的,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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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死者人格的保护
名誉、遗体、身份、著作权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为准;没有户籍登记的,以医院死亡证明为准;没有医院死亡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人以上同时遇难,无法证明死亡顺序时,推定无其他继承人者先死;均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同辈推定同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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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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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事件
行为
实施“行为”法律事实的能力
意志力
决定于
年龄
智力健康
是法律赋予的以意识能力为基础
意识能力取决于人的智力:年龄、智力健康状况
智力程度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随之有别
行为能力并不涉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它所影响的,只是法律行为的效力。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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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独立行为
相适应的“行为”
代理;追认
不得“行为”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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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能力宣告
(1)对象:精神病人
(2)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
(3)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
(4)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
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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