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湿地保护工程
“十二五”实施规划
前言
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域地带等均属于湿地范畴。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9月,国务院批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作为我国湿地保护长期规划,明确了我国湿地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十一五”期间,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
-2010年)》,各地区、各部门实施了一大批湿地保护工程,全国湿地保护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一批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得到了抢救性的保护,湿地保护管理能力明显增强,湿地工程区的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得到推广,履行《湿地公约》国际义务的能力明显增强,我国的湿地保护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阶段目标,针对我国自然湿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仍在继续,湿地生态系统仍面临着严重威胁的总体形势,“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增强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仍显得十分紧迫。
“十二五”湿地保护工程将在评估、总结“十一五”湿地保护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湿地保护长期规划的总体部署,以保护湿地资源、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重点针对国际及国家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以及鸟类迁飞网络、对气候变化有重大影响的泥炭湿地以及跨流域、跨地区湿地实施保护和恢复工程,形成国家层次示范效果。同时,加大对科研、宣传、管理、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对湿地周边社区的扶持力度,开展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示范,促进湿地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由林业局、科学技术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和海洋局等部门组成的规划编制小组,对各部门提交的湿地保护、恢复、合理利用以及保护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先项目进行了汇总、修改和完善,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
《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
鉴于各部门已经编制和实施了许多与湿地保护相关的规划,本规划与之进行了充分衔接,确保在时空上不矛盾,在建设任务上不重叠。本实施规划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只对项目名称、地点、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的初步匡算等进行摘要。
1 实施保护工程的必要性
“十一五”湿地保护工程总结
《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十一五”,其中:中央投资14亿元,。通过项目实施,全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76处,保护管理站点401处,湿地监测站点245处,野生动物救护站点44处,恢复湿地79162公顷,湿地污染防治面积2093公顷。湿地保护恢复工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1)重要湿地得到了抢救性保护
国家重点项目的实施有效改善了项目区生态脆弱和退化湿地的生态状况,逐步形成了我国湖泊、沼泽、滨海等多种湿地类型的保护和恢复的示范模式,对重要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在国家示范工程的带动下,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湿地保护与修复项目,探索了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和地方财力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的新模式。全国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调配与管理、海洋功能区划、生物措施防治面源污染等规划均将湿地保护作为重要内容,不仅直接保护了重要湿地的生态功能,也为通过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治理湿地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2)全国湿地保护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通过各地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区域相继建立了一系列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湿地保护体系,对我国湿地资源的抢救性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550多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145处、地方湿地公园102处;指定国际重要湿地41处。
(3)政策制度及法规建设得到有效加强
“十一五”工程的实施有效推进了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国家湿地保护条例正在积极制定之中,地方湿地立法进程明显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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