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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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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指定管辖案件包括:
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之间、本市辖区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
3、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五条立案庭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编排案号并登记,由庭长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内勤应于分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第六条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受理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三)基本案情;
(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审理、不方便审理的事由);
(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六)报请法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报送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起诉书或公诉书;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移送法院的案件移送函;
(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移送法院生效管辖权裁定书复印件;
(五)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作记录;
(六)刑事指定管辖案件应当提交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决定书;
(七)承办法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九条承办法官收案后,应当对下级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报请法院于五个工作日内补充齐备,逾期退回报请法院。
第十条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在60日内审结,并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管辖涉及的下级法院;
(二)下级法院关于管辖权争议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上级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决定及法律依据;
(四)关于案件移转的要求。
第十一条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在7日内审结,并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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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