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区别: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2.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1)共同保险亦属原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2)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3.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1)共同保险亦属原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2)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按再保险的险种分类
1、财产再保险:火险再保险、水险再保险、责任再保险
2、人身再保险: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
1、临时再保险2、合同再保险3、预约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成数再保险(QuotaShare)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特点:
(1)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2)合同双方的利益完全一致(3)缺乏弹性(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1.溢额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溢额再保险(surplusreinsurance),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特点:
(1)保险业务选择更为灵活(2)对大额业务的处理方式更有弹性(3)对业务的处理比较烦琐时,往往导致管理费用的增加(4)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完全一致
2.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大关键项目或称三要素
其中,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属于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数则为变动因素。溢额再保险的吸纳承受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
自留额的大小,决定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小,线数的多少,关系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即合同容量。
4.如何利用溢额再保险增加每风险单位承保能力
(1)增加自留额(2)增加线数(3)安排多层次(4)对自留额办理成数再保险,提高毛自留水平
1.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
以赔款为基础以保额为基础
不按比例分担责任,仅在保费保额赔款按比例承担
赔款大于自负责任额时承担
单独的费率制度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在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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