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执行裁定申请书
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地址:**X,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牟**,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龙**,男,19201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址:**,联系电话:**。请求事项:
请求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穗花劳人仲案(20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穗花劳人仲案(2017)**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为一裁终局,现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亦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已予受理,受理号为(**)穗中法立审劳仲审字第**号。另,被申请人为外地人,家住**,若贵院执行完毕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裁决,可能出现难以执行回转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贵院裁定中止穗
花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人(申请人)唐丽元,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
申请执行人袁清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陈辉广,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17)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陈辉广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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