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公共事业管理
学号:3111709210
姓名:方成
案例二、接受的法律
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在接受迟到的情况下,不管受盘人有无责任,决定该接受是否生效的主动权在发盘人手中。
在贸易实践中,最为稳妥的办法就是:接到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后,立即向对方作出明确、具体的愿望或不愿意与对方成交的意思表示。
案例:
某外贸公司与一美商洽谈一笔交易。我方2001年4月7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4月12日复到有效。该电报发盘于4月9日到达美方。对方于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于4月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未予理睬,将货又售予另一客户。日后美商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请问美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情况表明对方的电报接受是因为邮寄原因而逾期,且我方在收到该电文时并未及时向对方表示该接受因逾期已失效,所以应为有效的接受,双方的合同成立,我方应依约履行。所以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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