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车行道是指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以及与机动车道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混合道路。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除桥梁和隧道外,已实施的规划城市道路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边缘范围内的人行专用的城市道路,包括与人行道同平面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第四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许可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市、区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工商、质监、环保、水务、林业园林、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许可的原则,严格审核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面积,尽量避免挤占道路资源;严格审核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期拥堵、夜间扰民等现象。
原则上禁止横破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埋设各种管线;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城市道路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施工技术;纵向挖掘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第十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许可,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审查,并征询相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占用、挖掘许可事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申请事项影响绿化或绿化设施的,由林业园林部门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申请事项影响供排水设施的,由水务部门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申请事项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建设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电子平台,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事项网上受理以及市、区两级的联网许可。
第十二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后,及时将许可情况分别告知本级政府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行政处罚的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占用、挖掘许可的2日内(对于立即开工的项目,应在许可决定的同时)将许可信息分别报送市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还应当按要求将所辖区域内占用、挖掘的管理情况,每月综合后报告市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公示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公布下列事项:
(一)许可依据、范围、程序、时限、办理部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投诉举报电话;
(三)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许可事项的内容,包括占用、挖掘单位(或个人)、地点、范围、期限及施工作业时间;
(四)依照本办法制订的全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
第三章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协调解决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事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实行计划管理,未纳入计划不得挖掘。挖掘施工计划应当按照时间控制、总量控制、区域控制的原则进行编制。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集中研究,科学统筹”的原则,根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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