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
篇一:论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论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作者:李笑寒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摘要:要使建设工程合同之任意解除权发挥其作用,需要通过立法技术具体规范该项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且平衡各方利益。损害赔偿是保护承包人利益的一项主要制度。此外,发包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不应有不正当之目的,该权利行使的期间也应予以规制。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制
关于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问题虽法学界尚存争议,但是大多承认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为了使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更具操作性,做到既赋予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又尽量避免损及承包人与社会公众权益,笔者对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制作了以下几点思考。
一、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268条仅对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做了抽象的规定。考查对损害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国家。德国民法规定承揽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应依损益相抵原则扣除因合同废止而节省的费用,或扣除将其节省的劳动力用于他处而获得的报酬或恶意懒惰能取得的利益。法国民法规定工程业主应对工程承包人赔偿其在工程中已支出的费用、劳务费及可得利益。这些国家的法条表述虽不相同,但赔偿范围基本都包含了已支出的费用、劳务费用及丧失的可得利益。
我国法学界对因解除权的行使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范围观点不一。一种观点以信赖利益为范围划分标准,代表学者是史尚宽、王利明等,认为将此处的赔偿的范围局限在信赖利益赔偿范围即可,无需考虑可得利益的损失。另一种观点以履行利益为划分标准,此种观点的代表学者韩世远认为,损害赔偿若因合同解除而产生,那么与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并没本质上差异,还是应当以履行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主赔偿,同时也可包括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等其他之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上述信赖利益在大陆法系中,实则为当事人信其契约有效但结果却无效时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的场合,与缔约过失责任紧密相连。在这种场合,因合同本身的不存在,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之状态,应该适用信赖利益。但从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来看,合同在缔结过程中并不存在瑕疵,合同解除之前都是合法有效的,并不适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这种任意解除类似于违约解除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将信赖利益扩大到合同解除的场合并不恰当。而且通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解除并不必导致恢复原状的后果。建筑物有用部分可以保留,事实上有时拆除已经完成的部分建筑物会造成
篇二:承揽合同,任意解除
篇一:论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论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作者:李笑寒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摘要:要使建设工程合同之任意解除权发挥其作用,需要通过立法技术具体规范该项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且平衡各方利益。损害赔偿是保护承包人利益的一项主要制度。此外,发包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不应有不正当之目的,该权利行使的期间也应予以规制。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制
关于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问题虽法学界尚存争议,但是大多承认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为了使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更具操作性,做到既赋予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又尽量避免损及承包人与社会公众权益,笔者对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制作了以下几点思考。
一、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268条仅对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做了抽象的规定。考查对损害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国家。德国民法规定承揽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应依损益相抵原则扣除因合同废止而节省的费用,或扣除将其节省的劳动力用于他处而获得的报酬或恶意懒惰能取得的利益。法国民法规定工程业主应对工程承包人赔偿其在工程中已支出的费用、劳务费及可得利益。这些国家的法条表述虽不相同,但赔偿范围基本都包含了已支出的费用、劳务费用及丧失的可得利益。
我国法学界对因解除权的行使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范围观点不一。一种观点以信赖利益为范围划分标准,代表学者是史尚宽、王利明等,认为将此处的赔偿的范围局限在信赖利益赔偿范围即可,无需考虑可得利益的损失。另一种观点以履行利益为划分标准,此种观点的代表学者韩世远认为,损害赔偿若因合同解除而产生,那么与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并没本质上差异,还是应当以履行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主赔偿,同时也可包括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等其他之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上述信赖利益在大陆法系中,实则为当事人信其契约有效但结果却无效时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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