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开庭前未用传票传唤当事人能否进行缺席判决
对民事缺席判决适用的思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对缺席判决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则规定了违法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民事缺席判决的适用却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对司法实务实际需要的分析,阐明了前一次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继续开庭前可以不用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关键词】缺席判决继续开庭传票传唤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述法律条文被视为是对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确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缺席判决的适用存在这样的问题:同一案件前一次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前宣布了下次开庭的时间,如果继续开庭前没有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是否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对于这一问题,实务界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对司法实务实际需要的分析,阐明了前一次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休庭前口头宣布了下次开庭的时间,继续开庭前可以不用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一、关于民事诉讼缺席判决适用的两种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能一次审结的案件,有的法官每次继续开庭前都要向
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有的法官则选择在前一次庭审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不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缺席判决的规定,继续开庭前没有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是否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经传票传唤,因而同一案件,无论开多少次庭,每次开庭前都必须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前没有用传票传唤当事人,法院不能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再审。
第二种意见: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开庭”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同一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论继续开庭多少次,都只有一个法定意义上的“开庭”,这一“开庭”应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以及宣告判决所有开庭审理程序,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休庭、复庭多少次,都只是第一次庭审活动的延续。因而,只要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前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传票传唤了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在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而不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二、民事诉讼缺席判决的立法分析和法条解析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民事简易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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