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主要指标解释
(一)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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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能源的能量总量。能源消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直接消费,又称终端消费;另一种是加工转换消费,又称中间消费。终端消费是对中间消费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间加工转换,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种加热、动力等设备,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的消费。中间消费是指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或车间)生产二次能源产品所消费的能源数量。“能源消费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损失量折标准煤之和
能源中间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可参见附件1。
能源消费总量具体包括:
①用于生产本企业的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
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消费的能源;
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消费的能源;
④用于劳动保护及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⑤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不包括以下各项:
①由仓库发到车间,但报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费,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不能以拨代消;
②回收的余热、余气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
③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④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进行汇总,并扣除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的汇总量。有能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应扣除这部分回收利用的能源。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公式中的“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对外供热、洗煤生产、炼焦生产、石油炼油生产、煤气生产、煤制品加工产出的能源,不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电以及自产自用的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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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与期内用能单位工业总产值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工业总产值(万元)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价值量。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数据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根据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价格不同,工业总产值又分为工业总产值(现价)和工业总产值(可比价),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工业总产值时,对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时期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作为可比价,本报表制度采用的是2005年产品价格作为可比价。
可比价格的计算:
①有基期价格记录的企业,可以采用基期法计算可比价。
报告期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报告期的产量×基期价格
②没有基期价格记录或不能采用基期法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主业结构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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