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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鸭房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
简易结构,(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或土地面,石棉瓦顶,无供电、供水。
砖混结构,(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预制板顶,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
砖木结构,(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内墙水泥抹灰,水泥地面,石棉瓦顶。
、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3米,长度50-100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配有上水和防寒沟。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和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
,长度50-100米,,内部混凝土立柱,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7米,长度约50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12-14米,长度约50-60米,内部竹竿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包括:水泥抹灰砖墙、清水砖墙、土坯墙。
包括:泥结碎石、素混凝土(200毫米)、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包括:泥结碎石道路、素混凝土道路(200毫米)、钢筋混凝土道路(250毫米)、沥青道路(2步灰土,300毫米,碎石垫层,沥青路面)。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分类
名称
单位
单价
1
非居住房屋
猪舍
平方米
600
简易猪舍
平方米
450
鸡房、鸭房
平方米
550
简易鸡房、鸭房
平方米
200
羊舍
平方米
350
简易牛棚
平方米
200
简屋
平方米
400
厕所
平方米
1000
简易厕所
平方米
220
2
温室、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平方米
130
普通温室
平方米
90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
平方米
50
普通塑料大棚
平方米
30
3
围墙
围墙(水泥抹灰砖墙)
立方米
350
围墙(清水砖墙)
立方米
300
土坯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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