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前言
在校大学生作为“象牙塔”内的“天之骄子”,寄托了许多人的希望和梦想。他们年轻富有激情,同时也容易一时冲动,犯下错误。
现在,大学生犯罪一直呈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天之骄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
案例
就读于北京某职业学院的大学生蒋晓峰,用尖刀将同学关某扎伤致死。
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时,蒋晓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发于2004年10月24日晚11点多钟,有人敲蒋晓峰所在宿舍的门:“我是隔壁寝室的,借杯水泡方便面。”但对进来的学生大家都不认识。“我们都不认识你,你干吗到我们宿舍打水?”“我谁也不认识怎么了?”借水者的态度有些蛮横,“你再说一遍。”这时已经上床的蒋晓峰跳下床,一边说一边用力往外推借水的学生,两人随即互相厮打起来,这时同宿舍的学生上前把二人劝开,借水的学生愤然离去。
这位来借水的学生是隔壁宿舍的同校学生吴某,水没借到又被人推了出来,气不过的吴某叫来了同宿舍和其他宿舍的学生为他出气,几个人拿着木棍来到蒋晓峰所在寝室,一场群殴发生了。蒋晓峰用尖刀刺伤了两名同学,又扎进了关某的胸部,致关某心脏及左肺被刺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赫某被蒋晓峰持刀刺伤头部、赵某被刺伤左上肢及左腋后。经鉴定,二人均属轻微伤。
故意伤害罪名成立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结果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晓峰持械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一方对案件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蒋晓峰的亲属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故对蒋晓峰酌情予从轻处罚。判处14年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蒋晓峰,他有造成别人死亡,但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是故意伤害呢?
我们认为是从犯罪目的看得,因为蒋同学只是一时冲动与同学打架,打架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并不是故意杀害。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中性质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也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情起因其实就是很简单的事,为何发展到犯罪呢?
蒋晓峰的犯罪主要是冲动,年轻人一腔热血,由于冲动犯罪是最常见的大学生犯罪原因。
造成:一死,两伤。但最后还是轻判了。
原因:包含认罪态度良好,被害一方先挑起事端,受害人也有错,所以轻判。
由此事我们来了解一下大学生犯罪主要原因。
犯罪原因
价值观是影响甚至支配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在不否认主流是好的条件下,我们要指出有为数不少的人的思想出现了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看到社会中大学生比例的上增,大学生失业现象的频繁,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他们的自我预期下降。这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
:面对改革浪潮,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就出现了个人化、个性化倾向。这种倾向是对不承认合理的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反对”,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如果不能把握合适的“度”,就很容易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从而容易产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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