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学生就读协议书
为适应我校办精品学校,出精品成绩的需要,同时也为严明校纪,进一步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有效提高学习成绩,使在本校就读的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并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发《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生守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乙方)与监护人(甲方)共同商议,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愿将子女送入乙方学校就读;乙方愿接收甲方子女就读。
二、协议履行时间
协议履行时间自2012 年月日至2013 年月日,在此期间,若学生转学或辍学,本协议自行终止。
三、费用及支付时间
1、,上述费用含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校服费、保险费等;
2、甲方支付费用的时间为每学期初报名之日一次付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子女有权享有国家规定接受教育的权利。
2、甲方子女就读期间有使用乙方教育资源的权利。
3、甲方有对乙方管理制度的知情权和修改完善的建议权。
4、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5、学生和监护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6、甲方应当配合学校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⑴旷课、夜不归宿;
⑵携带管制刀具;
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⑼交往不慎,男女早恋;
⑽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7、甲方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⑴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交通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的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她)人的行为的;
⑵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⑶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⑷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⑸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8、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也有权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三条协议约定收取和安排使用甲方支付的费用;
3、乙方根据甲方子女的学习情况有权决定学生的升学、留级、补考、补习;
4、乙方必须对甲方子女按普通小学或中学实施全日制教育;
5、乙方为甲方子女提供高素质的师资;
6、乙方实行寄宿制;
7、乙方教师(班主任)经常与甲方交流沟通,以互相配合教育培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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