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有关条款及事例介绍
主要议题AGENDA
一、《劳动合同法》介绍
二、《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三、案例介绍:诚信问题;
规章制度告示;
劳动合同生效;
试用期;
培训违约;
加班加点;
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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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议题AGENDA
《劳动合同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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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介绍:
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是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更全面的阐述了劳动关系建立的有关问题。
1、更加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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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签订?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事情,应由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
但一些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
1、被用人单位派到国外或省外工作,难于按时回来;
2、正在生病或在治疗等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来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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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一(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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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北京人才交流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中,聘用了王某为该公司的销售经理,王某毕业于北京某财经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持有该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证书。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结束后工资为3500元,并按照公司规定以销售额提成奖金。王某就职后,凭借其出色的业务能力,使公司的销售金额大幅度上升,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月后,公司发现王某的毕业证书和学士证书系伪造的,于是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规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在庭审中,王某认为,公司根据其工作经历聘用他,实际的工作业绩已经证明了其工作能力,虽然其毕业证书等为伪造,但是,公司在招聘中负有核实责任和义务。公司没有尽到核实的责任,错在公司,同时也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该有效。公司认为,王某以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属于当然无效,并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支付补偿金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王某与该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王某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一(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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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焦点:
王某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是否采用欺诈手段,其与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王某行为已构成欺诈:
欺诈----是指故意欺满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有四个表现: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案例一(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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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王某已构成欺诈行为,他通过假文凭欺骗公司,并向公司出示了假文凭。再次,公司相信了王某的假文凭而错误的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王某违反了这一原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无效。
案例二(规章制度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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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为上海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员工,不是专职司机。公司没有专职司机,也没有固定汽车。为了工作方便与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以租赁汽车公司的汽车作为公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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