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
07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情况《告知单》。
二、责成上杭县政府受理申请人呈送的信访事项《复查处理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关于请求县二轻联社对“两项请求”作出处理答复的报告》,于20**年9月1日重新作出的《关于对饶喜元信访件的答复》(以下简称“联社答复”)依旧答非所问,县政府的
【20**】
07号《告知单》无正当理由地决定对申请人的《复查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
“两项请求”中第一项请求(内容是20**年6月30日县二轻联社在囗头告知要调申请人回联社的同时以县二轻局的名义发出书面《通知》对申请人停职、撤销工作工资,却没有调申请人回联社。申请人因此诉求发给被停职期间的生活费。十六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诉求补发被停职期间的工资而是诉求发给生活费,是主动退步退让确保第一项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规。申请人还始终表示县二轻联社若能出示该《通知》合情合理合法规、能出示该《通知》没有侵害申请人工作工资权益的依据,申请人会撤回这一请求),可“联社答复”当作没有这第一项请求来答复。
“两项请求”中第二项请求(即被申请人在20**年“安排步署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始终拒绝受理申请人对“改制”表达的意见,也不肯公开“改制组”的机构构成。更不允许申请人查阅清产核资
资料。是申请人打听掌握到被申请人的“改制方案”“遗漏”债权,夸大欠银行、欠财政、欠联社等的债务来挤占职工补偿金……申请人据此诉求:因为没有人肯向申请人出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不给办理属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所以就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诉求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金”。而“联社答复”对这一诉求无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竟答非所问地要求申请人“遵照企业改制方案执行”。这“执行”是什么意思?是说故意不召开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故意不肯公示《清产核资专项报告》是正确的、是没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还是说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给一个规范手续?
申请人在单位上“已经进行了身份置换”没了“社保”、在社区是“关系没有转移、还是单位上管理的人”。成为两头都不管的“野人”第五年了。
【20**】
07号《告知单》对谁是谁非装聋作哑、视而不见。
二、县政府杭信复受
【20**】
07号《告知单》决定不予受理《复查处理申请书》的理由是“你(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在你因上杭县二轻集体联社行政不作为案提出行政复议时,县政府于20**年5月27日作出杭政行复决〈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有了答复”。这比被申请人答非所问的“联社答复”更离谱:
1、杭政行复决〈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20**年5月27日作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联社答复”是20**年9月1日。重
新作出的“联社答复”就新增“如对本联社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联社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杭信复受
【20**】
07号《告知单》“决定不予受理”的逻辑是“刻舟求剑”。
2、即便杭政行复决〈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了答复”,也跟《复查处理申请书》的诉求不是同一法规关系。〈20**〉2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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