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1994
Regulation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Part of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自 1995-4-1 起执行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5-1-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四章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施工用电
第二节工程防火
第五章高处作业
第六章工地运输
第一节机动车运输
第二节非机动车运输
第三节水上运输
第四节人力运输和装卸
第五节机械装卸
第七章基础工程
第一节土石方开挖
第二节爆破作业
第三节混凝土基础
第四节桩式基础
第五节锚杆基础
第六节预制基础
第八章杆塔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排杆
第三节焊接
第四节地面组装
第五节杆塔分解组立
第六节杆塔整体组立
第七节铁塔倒装组立
第八节起重机组立
第九章架线工程
第一节越线架搭设
第二节人力及机械牵引放线
第三节张力放线
第四节压接
第五节导线、地线升空
第六节紧线
第七节附件安装
第八节平衡挂线
第九节预防电击
第十章不停电跨越与停电作业
第一节不停电跨越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有越线架不停电架线
第三节无越线架不停电架线
第四节停电作业
第十一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牵引机和张力机
第三节小型机具
第四节工器具
第五节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第十二章其它
第一节线路通道砍伐
第二节防蛇、防兽、防蜂等
附录一钢丝绳破断力换算系数K
0
附录二动荷系数K1
附录三不均衡系数K2
附录四钢丝绳安全系数K
附录五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附录六拆减系数
附录七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的数量
附录八螺纹销直形卸扣允许荷重
附录九主要起重工具试验标准
附录十高处作业安全用具试验标准
附录十一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附录十二风级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9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条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条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条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18条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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