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40号(3月1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举报受理范围
1、受理对系统内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行风的问题。
第三条举报方式及原则
1、举报可以采用信件书面、电话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实名举报,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本行纪委和监察部门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如以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制造事端,干扰总行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举报处理
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2、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视情况可以录音。
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三)经初查,认为被举报行为未构成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查报告和结论;认为需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凡署名举报的,将以适当方式将处理情况或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五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
1、向总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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