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回避
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即不得参与该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预审、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也不得在上述诉讼中从事记录工作。所谓“不得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即不得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从事该案的翻译和鉴定工作。
案例:金山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林刚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以赵名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一干人。经过讯问,林刚发现赵名正是当年狠心抛弃其母子的亲生父亲,赵名也认出了林刚。赵名认为林刚可能会公报私仇,要求林刚退出侦查小组,不能参与对其的讯问。林刚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
二、意义 P122
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
案例:王某强奸杀人一案由甲市公安局侦查员张某承办,在讯问中,王某发现张某是该案被害人孙某的姐夫,遂提出张某应当回避的请求。王明是甲市检察院起诉科的科员。某日,甲市公安局移送王某一案到检察院。王某刚好是王明的哥哥。王明遂向检察长请求回避,不参与对王某一案的审查和起诉。甲市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审理该案的法官之一顾某,是被告人王某的表哥。与顾某一同审理该案的法官向院长反映了这一情况,院长作出了要求顾某回避的决定。
一、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自行主动地提出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定回避是指存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时,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二、回避人员的范围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6类,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备的事实根据。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的。如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他关系如同学关系、表亲关系等等。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和前期审理的,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下一阶段。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启动程序
1、告知义务:案件在侦查、起诉或者死刑复核等程序中,有关办案人员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2、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
3、自行回避: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后,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回避的请求。应回避而故意不回避的,相关机关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回避的效力
刑事诉讼中的“决定”,一般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同时又可以防止当事人等滥用这项权利而拖延案件的处理。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除此情况之外,其他阶段只要有提请或申请回避的,在有关组织或个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都应当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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