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承包协议书
甲方:股东: 身份证号:
股东: 身份证号:
股东: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股东共同协商,为提高砖厂生产质量,提高各股东的收益,经股东共同口头竞标承包方式确定承包人,以口头竞标内容为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以备将来考证及履行竞标内容。具体签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经各股东竞标后,由中标,承包砖厂的生产经营。厂里的一切生产、管理、销售及生产中产生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对砖厂以后的生产进行管理,不再承担厂里的生产盈亏。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三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年承包费,经各股东竞标后,砖厂年承包费用为玖拾万元整(¥900000元)。承包费由各股东按股份比例分成。由此,支付年承包费贰拾柒万元(¥270000元)由按股份比例分成。
第四条承包费支付方式,2013年的承包费在2012年11月30日前必须付清;2014年租金在2013年9月30日前必须付清;2015年租金在2014年9月30日前必须付清。逾期不付,其他股东有权中止合同,并收取违约10%的股份,等于58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甲方权力及义务
1、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应将下列生产资料交给乙方经营管理,生产用房、生活用房、及电瓶车肆拾辆、砖机壹套、发电机壹台、装置机壹台、推土机壹台、浇水拖拉机壹辆及生产场地,以及如下配套工具。在签订协议前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使用。如不能正常运转使用,股东按股份比例出资维修。签订协议后生产设备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对本合同以前砖厂里的债权债务负责,共同承担一切权力义务。
3、如乙方在三年内不继续承包,乙方愿意拿出10%的股份给其它股东作为补偿损失。厂总价为580万元人民币,10%的股份等于58万元人民币。
4、将来由于原来办砖厂时产生的费用、土地保证金、固定资产投资的环保费用、安检中介出书费用、证件办理费用等由厂里各股东共同承担办理。各股东必须在半个月内按股份比例出支,由办理,办理的事项须通知其它股东。办理费用以办理时的票据为准,其它股东须在半月内支给,如半月后(按出证件时间开始)没有出支,按日息5分收取违约金。
5、如因政府政策处理,证件办理等原因,引起厂里生产不能继续的,甲方(各股东)要承担各股份的责任费用。由此因此不能生产继续,乙方10%股份押金不作为补偿损失。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事项不能继续生产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乙方权力及义务
1、乙方承包后,由生产产生的税收,管理费,电费,砖的日常安检费用,环保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三年承包期满后,要保证厂里所有机械设备(第五条第一点例入的设备)正常运转,能满足砖厂继续生产。按原清单如数点交甲方,除自然损耗外,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乙方要完全承担厂里的安全生产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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