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西学院[2005]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西昌学院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录取入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教学系(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准时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必须缴清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方可取得继续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逾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因学籍异动(休学、试读)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及选课资格,其所修读(含选修课)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再折算成相应学分并作为评优、选课、申请辅修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教学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制度,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按《西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某门课程的缺课累计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旷课三次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
第十六条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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