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主讲教师:陈小沁
教学目的:
从整个国际法的渊源来看,国家实践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以及可预见的国际关系的现实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并同时需要遵守一些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因此,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法律上在于国家意志的合致,而在社会上在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交往的必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及国际关系史有密切的联系:研究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史必须有一定的国际法知识为基础,而研究国际法则必须以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史为背景。对于国际关系学院的学生来说,运用国际法知识来研究外交史和国际关系史是十分必要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就是要培养高质量、懂法律的综合型人才。
第一讲国际法导论
导论是国际法学的基础。这部分涉及国际法的性质、主体、国际法的渊源、编纂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导论提出国际法的基本理念,并分析国际法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它是国际法的入门,是深入学习国际法的基础。
必读文献:
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一章。
2、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二、四、五章。
3、[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卷第1分册。
选读文献:
1、王铁崖:《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1。
2、刘昕生:《联合国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关系》,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1。
3、黄世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载《当代法学》,2000(5)。
4、白桂梅:《国际法中的国家与个人》,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4)。
5、黄志雄:《非政府组织:国家法律秩序中的第三种力量》,载《法学研究》,2003(4)。
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介绍国际法名称的起源。
二、国际法的定义
介绍国际、国内公认的对国际法的不同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其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认为:万国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周鲠生教授认为:国际法是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三、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这种特殊性主要从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体现出来: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2等者之间的法律。
3、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制订的。
4、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动。
5、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而国内法则是按照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并生效的。
国际法的基本特性:
1、实施需要补充性
任何国际法规则,都须通过国内法的补充才能实施。
2、间接适用个人性
国际法在原则上不直接约束到个人,个人只有通过国家的中介才同国际法发生关系。
3、主体集体责任性
通常情况下,当国际法主体违反国际法义务时,由构成该主体的全体成员或其代表集体负责,个人不承担直接责任。
4、规则多数任意性
国际法规则绝大多数是任意法规则,主权国家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5、权利义务相互性
由于国际社会相互原则的作用,绝大部分国际法规则可以无须制裁得到遵守。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1、单一渊源说
主张国际习惯是唯一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双重渊源说
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3、多重渊源说
认为国际法的渊源不仅限于条约和习惯,还有其他渊源。
一般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有两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习惯。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其法律原则、规则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之中——协议国际法;或体现为各国把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习惯以法律的形式把他接受下来——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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