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答疑手册
(仅供参考)
1、问:,。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因此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还是建筑面积为300㎡。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其功能主要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
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
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③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
答:对于多层住宅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层数,如9层跃10层时,仍按9层计。
5、设室内消火栓时,,是否算一层?
答:、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6、单元式住宅,下面五层,上面六层、七层为复式楼,且室内楼梯上屋面,怎样计算层次?
答: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可按1层计算。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为满足钢结构的使用,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
同时,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抵触或不一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建规》“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
3、《建规》: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厂房是否除外?丙类呢?
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而言的,对承重构件仍应执行本规范相关规定。
4、某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工程,其主厂房建筑面积(单层)近8000㎡,主承重件均为钢结构,外涂“919防腐涂料”。根据设计说明,该建筑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厂房内主要设备有直结晶连续弯曲连续矫直弧形连铸机一台(一流),可燃物有润滑油与切割用煤气。其中,润滑油均分散在设备的各润滑点,无油品贮备,切割用焦炉煤气最大流量为365m3/h,随时可在厂房外切断,鉴于板坯连铸机钢结构厂房地具体情况,是否必须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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