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1)有益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1)物、行为、智力成果
(2)关于人身利益
(3)关于有价证券、权利
: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
人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资料.
:
1)存在于人身之外:人本身非客体
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有用性
3)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可控性
4)原则上为有体物
1)动产和不动产
(1)分类标准:能否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
(2)不动产: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
①土地:
②地上定着物:非为土地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
物.,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土地的出产物在与土地分离前,性质如何?
③意义:
2)
(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流通性及是否受限
(2)意义:认定交易的效力
3)特定物和种类物
(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
▲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区分不绝对
(2)意义:
,有些只能是种类物,
有些二者皆可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分类标准:能否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价值或用途
(2)意义:
①便于共有物的分割
②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1)分类标准:使用后形态是否变化;
一次使用就消灭或改变形态的就是消耗物
(2)意义:消耗物不能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只能作为消费借贷或转移所有权的债的标的物
6)有主物和无主物
(2)分类标准:是否有所有人
①物权的取得不同
②确定无主物的归属
7)
(1)分类标准:由一个物组成还是由多个物组成
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交
易上视为一体的物的总体
(2)意义:
作为客体,法律上和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
,或另行设
定他物权
,不得随意变更物的组合状况,否则构
成债的不履行.
8)主物与从物
(1)分类标准:两个相互独立且经济用途相联系的物的关系
(2)从物的条件:
①同属一人所有
②须独立成一物
③从物的使用目的须永久服从主物
④需在交易上视为从物
(3)意义:
①主物所有权转移时,效力及于从物,但…
②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时,效力及于从物,但…
③对主物所有权的限制,效力及于从物
9)原物和孳息
(1)分类标准: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
①孳息: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
②原物: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
(2)孳息的分类:
①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②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物
(3)意义:
确定孳息收取权:原物主义/生产主义
孳息收取权: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1)货币:
(1)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①担当物权的客体
②充当债权的标的物
(2)货币作为种类物的特殊之处:
①所有权问题
②所有权转移问题:
▲无行为能力人的交付是否同样产生所有权的转移?
③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
2)有价证券
(1)相关概念:
①证券: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
②有价证券:指设定并证明权利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
利的书面凭证
③无价证券:不具有交换价值的证券
(2)有价证券的特点:
①证券和证券权利不得可分离
②债务人特定的
③证券义务的单方性
(3)有价证券的分类:
①根据设定财产权利性质的不同:
设定股权的证券/设定物权的证券/设定债权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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