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沪宁城际铁路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公司项目部)的征地拆迁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铁道部与沿线省(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沪宁城际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简称省部纪要),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为建设一流的沪宁城际铁路,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第二条为规范沪宁城际铁路建设协调工作和征地拆迁行为,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公司项目部设立拆迁协调部,下属各工区设立征地拆迁科,工作实行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1、公司项目部拆迁协调部按照建设沪宁城际铁路的总体部署、承上启下、沟通内外;与省(市)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指导、组织、协调各项目经理部征地拆迁科开展工作。
2、公司项目部拆迁协调部积极配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与省(市)国土、支铁领导小组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处理日常建设工作,办理或配合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组织并督促地方政府按工程进度需要实施征地拆迁。
3、公司项目部拆迁协调部认真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本标段内有关区、镇人民政府及授权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标段内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作落实。依据合同约定,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有省部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逐级上报,不擅自处理违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
4、各工区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取得联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做好原始基础资料的编写、收集、汇总,并准确无误的上报公司项目部拆迁协调部。
第三章征地拆迁的办法原则
第四条沪宁城际铁路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委托沿线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沪宁城际铁路公司依据省部纪要给以适当补助,沿线省(市)人民政府包干统征统迁;或省部按相应的出资比例出资后,由沪宁城际铁路公司委托申铁公司组织拆迁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沪宁城际铁路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极其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由工区征地拆迁科依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时督促有关区、镇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六条沪宁城际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公司项目部拆迁协调部及各工区征地拆迁科向所在省(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汇报,会同有关各方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
第四章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
第七条公司项目部拆迁协调部及各项目经理部征地拆迁科要严格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
1、向沿线市区、镇国土、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用地数量,并督促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2、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3、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第八条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沪宁城际铁路用地有关区、镇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沪宁城际铁路用地所属区、镇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2、配合勘测定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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