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_PPT幻灯片小组成员
顾婧 1112868
胡新康 1112850
宗先鹏 1112862
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
如何理解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
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就是指某一区域内大多数公民的共同利益。
在实践中,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才是公共利益
(1)受益范围大就是能享受到公共利益的公民占大多数。
(2)群众拥护度高就是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3)社会经济效益高就是公共利益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的
优势,让尽可能多的公民享受到公共利益带来
的好处。
(4)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本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更幸福,
如果存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就不是公共利益。
(5)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公共利益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够促进社会发
展与进步。
但是,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一些行为常常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大行
其事。
比如政绩工程: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
比如商业开发:就是有一块地或房产,你把地买来造大型的商场或者大型超市,把房产租出去做商场或者大型超市。
这就不属于公共利益,因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加深了社
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大连市今年新增的部分新式果皮箱和垃圾桶丢失、损坏现象严重。五月至今,城
区有约150只垃圾桶,100只新式果皮箱丢失或损坏。针对这一情况,环卫公司发动
工人沿街寻找。日前,有一位清洁工发现有丢失的垃圾箱在一户区民的院内摆放着,
里面还盛放着酸菜。
分析:这种行为占了公共利益的便宜,垃圾箱根本就属于公共财产,就应该放在它
它该放的地方,让大家方便,而不是把垃圾箱给弄回去腌酸菜,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
“保护”起来。
很多时候可以看到,某些人或某群人,在有很多小便宜可占时,总是“习惯性的伸手”,比如公园里的花被人端走,公交车站的座位被人撬走,公路上的井盖被人偷走等行为。
这些说明了当公共利益暴露于大众视野之下,在无人监管的时候,就得小心这些公共财产的安全了,当然这不是大众现象。
对于公共利益这一块,就像一块“唐僧肉”,在没人监管的时候,有的人就想上去咬一口,然而咬的人多了,公共利益自然就受损,以至于损害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刚才那个事件上,丢了垃圾箱,垃圾就没处放,垃圾一乱放,整个城市的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就急剧下降,最终受害的还是偷垃圾箱者以及其他无辜居民。
所以我们认为:要正确认识公共利益,保护公共意义也就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案件中的“公共利益”
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鹤兴路片区地处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但80%左右的建筑系危房。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
从2006年9月14日到2007年2月9日,该“钉子户”户主吴苹和开发商进行了三次协商。第一次协商,吴苹除提出在原拆迁范围内还营业房,“一楼还一楼,二楼还二楼,朝向不变,左右均可”,还提出两项共计500余万元的赔偿。因无法满足该要求,双方首次接触不欢而散。
2006年9月18日,双方进行第二次协商。吴苹又提出:“补偿楼顶10平方米断水冒亭和85平方米违章建筑,赔偿被盗物品(价值12万)、装修补偿18万”,并尽早提供相同面积过渡门面等。从谈话笔录中看,因吴苹要求按原面积安置,且不补差价,双方未达成共识。
第三次协商,开发商再次让步,提供了拆迁红线内同样大小的临街门面与二层,这是原来拆迁方案中没有、专门按吴苹要求提供的。同时针对吴苹在三次协商中提出的要求,提供72万元的赔偿;但吴苹需要支付的,是新房与旧房之间大约70万元左右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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