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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质量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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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用药人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 医疗机构;
(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机构等。
第三条用药人应当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依据本规范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内药事部门及人员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设置药事部门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用药人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级医疗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二)二级医疗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三)一级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第七条用药人直接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用药人应当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八条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查体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九条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
第十条用药人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索取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药品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四)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供货单位开具的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二条用药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及验收人签名等内容。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第十四条用药人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四章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十五条用药人储存药品应当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置药库;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药房。
第十六条药库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要求,在相应的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
第十七条药库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
(二)避光、通风设备;
(三)监测和调控温、湿度设备;
(四)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五)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以及防火等设施。
第十八条药库内应当划分合格药品区、待验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等专用场所;各区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第十九条库存药品与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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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