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兽药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进入我县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兽药产品实施准入备案制度。
第二条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兽药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条 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将其销售的兽药送县畜牧兽医局申请准入备案,应填写并提交《兽药准入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应产品的生产厂家资质证件(兽药GMP、生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质量报告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 县畜牧局接到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业户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即组织核查评价。
第五条 核查时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备案,不准在辖区内销售;对产品审核合格的,要求在生产企业签订产品质量承诺后,再向经营户发放《兽药准入备案书》(以下简称《准入备案书》)。
第六条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备案登记的兽药报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发放备案标识,经备案批准的兽药方可在全县销售。
第七条 《准入备案书》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 畜牧部门对准入备案的兽药实施跟踪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所售产品标签、标识、剂型等是否与《准入备案书》内容相符;
(二)抽检所售产品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是否合格;
(三)抽检产品中是否含有成分。
第九条 兽药零售商进货时要查看生产企业、批发商的《准入备案书》和备案标识,有《准入备案书》和备案标识的产品方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十条 任何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任何养殖户或企业销售国家限用兽药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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