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公司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贷款损失准备指公司按照小额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贷款坏帐的准备金。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范围为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待处理抵债资产等。
第四条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由公司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参照比例如下:
逾期1—30天为1%,逾期31—60天为5%,61—90天为10%,90—120天为30%,120——180天为50%,180天以上为100%。(需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季度对各项贷款资产进行检查,分析收回的可能性(如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担保抵押充分性进行评估),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贷款可能产生的损失,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损失贷款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第八条已核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转回的贷款损失准备做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九条公司应于半年度和年度向ⅩⅩ市国税局和ⅩⅩ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分类情况,风险评估办法、计提比例及变动情况),并按类别提供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报ⅩⅩ市市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ⅩⅩ市ⅩⅩ区金时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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