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张和平
2013年10月24日
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06〕21号)以及《江西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是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县(区)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六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由村民本人申请或经本人同意由村民小组提名,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
县(区)民政局自收到之日起20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返回到乡(镇)和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农村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五保供养待遇:
(一)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二)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三)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有劳动能力的。
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村委会和敬老院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区)民政局批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燃料及零用钱。
(二)保穿:供给衣帽、鞋袜和被褥、蚊帐等生活用品,按季节更换衣被,力求整洁。
(三)保住:按照通风、采光、安全的要求,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配置必要的家具。
(四)保医: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为其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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