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发〔2009〕50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5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及未成年保教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动态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及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工
作。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
(一)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县区民政局审核后,颁发《五保供养证》。
(二)对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申请或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初审公告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区民政局核准后,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四)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三章五保供养的内容
第九条五保供养的基本内容是:吃、穿、住、医、葬。
(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保住,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保医,及时为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保葬,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医疗,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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