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中尽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慎经营,进一步明确贷中审查尽职管理要求、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总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经营机构授信业务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查人”是指按照授信审批工作规则,通过审查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等信贷资料,对授信业务出具风险评价意见并按审批流程提交有权审批人的授信业务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具体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拆借、回购、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审查审批尽职”是指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授信业务的调查情况履行尽职审查要求。
第六条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二章审查职责
第七条审查人职责:以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调查报告为基础,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并结合相关知识对该业务提出岗位意见,提交审批人进行决策。具体职责:
(一)表面真实性审查。对财务报表、商务合同等资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对明显虚假的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二)完整性审查。审查人依据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按照尽职调查时客户提供的资料,逐项审查授信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材料不齐的,责令调查人员补齐;
(三)合规性审查。审查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和总行信贷政策投向规定,审查授信客户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授信要求;
(四)合理性审查。审查借款行为的合理性,审查贷前调查中使用的信贷资料和信贷结论在逻辑上是否具有合理性;
(五)可行性审查。审查授信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风险防范措施、偿债能力、授信安排、授信价格、授信期限、担保能力等,审查授信客户和授信业务风险。
第三章授信审查尽职管理要求
第八条贷中审查基本要求
审查人员应根据不同客户、行业、授信产品等的具体特点,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对调查岗申报的各类授信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综合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建议措施,在与前台调查岗充分沟通、确定相关授信方案后,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若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审查人员应重新进行授信审查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或内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影响业务审批决策意见的重大事项。
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调查岗或审查人员应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安排实地走访、核实相关风险状况和风险等级、重新申报或调整授信方案、优化担保方式、要求借款人归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等各类相关措施。
第九条审查人员无最终决策权。授信审查只是授信审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应成为授信审批流程的终点。审查人员即使对授信发放持否决态度,也应按正常的信贷流程继续进行审批。最终审批人参考审查员意见后,对是否批准授信提出明确意见。信贷决策权应由最终审批人行使。
第四章审查内容
第十条贷中审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授信品种的不同,审查人员应逐项审核授信材料是否完整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人签字。对于材料不齐、超过有效期或暂停使用、未经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缺乏连贯性、不合规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回调查岗修改、补充完整。
审查人员贷中尽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客户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上下游客户渠道和交易模式、交易量、授信资金用途、详细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偿债能力分析、非财务因素评价、担保人及担保能力分析、其他风险因素及有利因素、撰写书面审查报告等几个方面。
第十一条对客户及担保人基本情况的尽职审查:
(一)客户基础材料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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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是否与企业名称相符
且真实有效。对于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食品医药、危险化学品、特种装备等特殊领域或许可经营行业(营业执照上注明许可经营范围的),应一并提供在有效期内或经过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年检的专业资质证照或许可证照。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且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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