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实习实训是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校外实习基地是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质量,对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原则
第二条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第三条各系应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性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第四条根据专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习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开支。
第五条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接受我校师生人数多的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章建立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实习基地应能满足我校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指导人员队伍;具有能满足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场地和指导教师,能接受我校有关专业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
第七条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经费问题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实习基地要能够满足实习学生实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九条实习基地要能与“生产、教学、科研、培训”相结合。
第四章实习基地的类型
第十条实习基地的类型有:
(一)综合型校外实习基地:主要安排学生毕业实习。
(二)专业校外实习基地:主要安排学生专业基本训练方面的实习。
第五章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才培养、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二)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制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三)教育参加实习的师生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共建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按学校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指导教师,按学校规定完成指导教学任务。
(二)对我校实习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三)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毕业生。
(四)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生产、教学、科研、培训”相结合。
(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章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实习基地的确定要经充分调查与协商,确定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实习基地的要求,经学校就业与实训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并挂牌。全院校外实习基地由就业与实训中心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实习基地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以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为前提。基地的调整与撤销,应经双方同意。
第十五条实习基地一旦确立,所属系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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