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收费公路服务区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收费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收费公路包括收费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收费公路服务区是指为过往车辆、司乘人员提供车辆停置、加油、修理以及人员休息、食宿等服务的区域。服务区是收费公路的附属设施,服务区用地范围内的服务活动及设施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收费公路服务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收费公路服务区的具体管理及经营。
第二章服务区功能
第四条服务区应遵纪守法、规范管理,做到功能适用、设施完备、诚信公平、服务周到、安全卫生、秩序良好。
第五条服务区应具备下列服务功能:餐饮、购物、休息、入厕、加油、汽车维修、停车并具备完善实用的给排水设施。
第六条服务区内道路应保持完好、安全、畅通、整洁,严禁在道路及其两侧随意堆放杂物。服务区内各种标志、标线、标牌应清晰、有效、齐全、醒目,确保有序引导车流、客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保证畅通。
第七条服务区加油站设置应方便车辆进出,积极推进大小车分区加油,逐步实现IC卡自助加油。
第三章服务区管理
第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服务区的专门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人现场管理。
第九条服务区收费项目应当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对提供的服务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制定各类公共安全、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服务区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和各项考核奖惩办法。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有关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规范服务区的经营管理,餐饮、购物、汽车维修等对外承包经营的,应签订合同并遵守本办法。服务区的公厕、停车广场、休息座椅、保安等公益性服务,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餐饮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并定期接受健康检查。食品及原料存放、加工应确保安全、卫生。餐厅、厨房及其周边场所要保持干净、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第十三条服务区零售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商品应陈列整齐,确保日常消费品供应充足,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
第十四条加油站计量器具要按规定定期检查,确保油质、油量。第十五条车辆维修设施应符合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汽车
维修部门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汽车维修许可证》。其形象标识系统,包括招牌、门面颜色、上墙内容等应规范统一。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专业技术技能,按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作业。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严格按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提供客房等扩展业务的服务区,应落实专职服务人员,服务设施等应达到相应行业标准。严禁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事件。
第四章服务区文明、秩序与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服务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和服务秩序,保证各项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服务区工作人员应做到行为文明,自觉遵守服务区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服务区员工要做到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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