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公司
项目
基坑支护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合同工期已考虑各种停水、停电、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如春节、五一、国庆、元旦、清明、中秋、周末假等)、中高考、农忙、政府因素、现场工作面、场地条件、地质情况、施工难度、与相关单位施工配合等因素影响。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的经监理及发包人工程部确认签证,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其他相配套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专用条款;(4) 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承诺书);(5)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6) 招标文件及答疑;(7) 通用条款;(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施工图纸;(10) 工程量清单;(11) 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12) 历次谈判记录和投标要求。
合同履行中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技术核定书面确认单、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文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合同有效期截止到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全部完成。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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