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宪章
12级博物馆学班刘逸超
《威尼斯宪章》,全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又称为《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
宪章分定义、保护、修复、历史地段、发掘和出版6部分,共16条。
明确了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同时要求,必须利用一切科学技术保护与修复文物建筑。强调修复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决不能有丝毫臆测。其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历史文物建筑的审美和价值,还强调对历史文物建筑的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插图和照片。
(一)会议的起源
1930年10月,国际联盟的一个下属机构“国际博物馆局”在意大利罗马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利用科学的方法检验、保护和修复艺术品。会议认为,随着保护与修复技术的发展,需要有资历的专家解决由社会发展变化所带来的对历史建筑的威胁问题,为此急需成立一个独立于博物馆协会的专家机构。第二年,国际博物馆局又在希腊雅典召开会议,来自23个国家长期从事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的建筑师和技师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研究了建筑遗产的保护问题,最后形成了《关于历史古迹修复的雅典宪章》。可是,由于二战等原因,此项工作未能继续展开。直到1957年,历史建筑专家们在巴黎又重新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专家国际会议”,会议结束时,他们受意大利专家Piero Gazzola先生邀请,参加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大会。
(二)会议的社会背景:现代主义对历史古迹的威胁
二战以后,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建筑的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建筑”已从古典主义几乎可与雕塑和绘画相提并论的艺术作品,变成了“住人的机器”。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大面积拆毁历史建筑,摧毁了城市的历史风貌取而代之的是强调“功能主义”的火柴盒式现代建筑。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方社会同样经历了“青年文化运动”,现代建筑过度强调“形式服从功能”的单调乏味风格,以及对历史环境的破坏,成为社会反思反叛的内容之一。PieroGazzola与Roberto Pane原本打算以1931年雅典宪章为蓝本对古迹修复工作进行简单更新,而Cesare Brandi想利用青年文化运动“反潮流”、“反现代”思潮,颠覆雅典宪章所建立起的修复观念,以及参加威尼斯会议的修复者的观念。此时,Gazzola刚刚翻新了维罗那大桥,正准备迁移埃及阿布辛贝勒神庙,Brandi的理论与年青学生们的口号,促使他对以前的修复工作产生了某种“负疚感”,开始转向古迹保存观念。参会人员在集体净化之后,也接受了Gazzola和Pane的建议“保存胜于修复”。他们在“国际修复宪章建议”中写道:1931年与雅典会议同时制定的意大利修复宪章,试图阐明和整理修复领域最共同的实践。毫无疑问,意大利宪章的标准在保护方面受现代历史分析概念的启示;但是,二战后人们普遍认识到,虽然它对解决一些基本问题仍然有效,可还是应该对这些标准进行更新和补充,以解决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尤其是城市化与保护古迹及其环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的问题。因此,在会议之前,新的国际宪章文本被拟定出来,希望能帮助大会成立的研讨小组形成最后草案,并提交大会通过。
定义
第一条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第三条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宗指
第四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第六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
第七条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
第八条作为构成古迹整体一部分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唯一办法时方可进行移动。
保护
修复
第九条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此外,即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修复之前及之后必须对古迹进行考古及历史研究。
第十条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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