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担保协会”。
第二条中国担保协会是是经全注册的社团组织。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协会和担保公司、全国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等均可自愿加入中国担保协会。
第三条中国担保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担保业合法权益,维护金融服务业市场秩序,提高担保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担保协会所有业务活动接受全国担保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国担保协会会员。
第六条中国担保协会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中国担保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担保业诚信制度以及投资、担保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相关部委职能机构;
(六)对涉嫌担保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做好相关职能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中国担保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担保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全国担保委等部门组织的有关担保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担保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全国担保委等部门反映妨碍担保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担保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中国担保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二)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中国担保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担保业、金融机构与本中国担保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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